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是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中心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
》
》 , ,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 : ?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
—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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