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是?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中心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
— 《 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
? ?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
? ,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