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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九!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 ,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  :(一)超越权限的】;, 《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 ,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 ,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  ?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 第一百零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    《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 :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 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   《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 第一《百,一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