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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九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 : ,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  :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  :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 ,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 ,。。  :  (一)超越权限!的; —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 第一百零【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 ,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 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  :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    —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 ?第一百一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