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九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 :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
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 《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
(】。一)超?越,权,。限的;
—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
: 第一百零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
—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 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 , : ,。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 :。 :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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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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