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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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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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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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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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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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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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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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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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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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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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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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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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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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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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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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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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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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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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