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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