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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赔偿 !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   ?  (三)申请的】年、月、日》   —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   ?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 , , 《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