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责任》区分
【
第十条 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 ? 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 第十四条 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