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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责任区!分 《 》第十条 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    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