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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区分 】。 第十—。条 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     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一》条 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 第:十,四条 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 第十五条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