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责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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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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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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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 第十?五,条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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