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管道冻土工程地质勘察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多年冻土地区输油、气、水管道线路及其穿跨越工程、站场、储罐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
12.1.2 管道工程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可分为可行性研究(选线)勘察、初步勘察及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在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
12.1.3 管道工程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沿管道中线进行,勘察范围应为中线两侧各100m,遇冻土现象发育地段时应加宽。
12.1.4 管道工程的冻土工程地质勘察应根据不同工程勘察阶段开展冻土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勘探、取样、试验、观测等工作。
12.1.5 多年冻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前应充分收集管道通过地段的自然条件、管道施工和运行条件等基本资料;
2 应根据工程要求制定勘察方案,合理安排各勘察阶段的季节和时间,逐步查清多年冻土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对管道工程有影响的冻土现象、成因、发展规律,并应评价其对管道工程的影响,对多年冻土地区管道工程建设方案应提出建议或意见;
3 宜采用钻探、坑探、槽探、地球物理勘探等综合勘探方法;
4 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各项参数,宜通过不同的测试方法综合测定,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原位测试、模型试验和实体工程试验;
5 应对勘察场地的冻土工程地质条件进行评价,并应对多年冻土地区管道工程设计、施工提出建议。
12.1.6 站场、阀室等建、构筑物工程地质勘察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