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运营阶段勘察
9.7.1 运营阶段多年冻土地区的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运营期间应根据环境地质条件的变化、气温升高或地下水位变化的趋势,对重要建筑物及高温极不稳定区和不稳定区的地基,进行气温、地温变化和地基沉降、建筑变形的监测,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及时提出预防或加固处理的措施建议;
2 继续监测勘察、施工期间在重点工程附近设置的地温观测孔,预报地温的变化情况,根据监测成果提出工程预防或处理措施建议;
3 多年冻土病害整治工点的勘察应利用既有资料,按本规范第9.5节的有关要求执行。
9.7.2 运营阶段多年冻土地区的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项监测资料应按统一格式,绘制有关图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2 病害整治工点的勘察资料编制,应按本规范第9.4.9条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