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冻土取样与运送
6.5.1 冻土试样可按表6.5.1的规定分级。
表6.5.1 冻土试样等级划分
6.5.2 冻土取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冻土基本物理指标的试样,应由地表以下0.5m开始逐层采取,取样间距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及冻土工程地质性质确定,一般取样间距不宜大于1.0m;
2 测定冻土力学及热学指标时,冻土取样应按工程需要采取;
3 不得从爆破的碎土块中取样,应从原状岩芯、探坑或探槽壁上采取。测定冻土天然含水率的取样,宜采用刻槽法。
6.5.3 根据土样等级运送土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土样,应就近进行试验。现场试验无条件时,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及时送至试验室,土样搬运中应保持冻结状态条件,不得融化和扰动;
2 Ⅱ级土样,应在取样后立即进行妥善密封、编号和称重,并应在运输过程中避免振动。对于融化后易振动液化和水分离析的土样,宜在现场进行试验;
3 Ⅲ级土样,其运送和试验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