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钻 探
6.2.1 根据冻土层类别选择钻探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冻土层为第四系低含冰量松散地层时,宜采取低速钻进方法,回次进尺宜为0.20m~0.50m;
2 冻土层为高含冰量黏性土时,可采取快速钻进方法,回次进尺不宜大于0.80m;
3 冻结的碎石类土和基岩,宜采用低温冲洗液钻进方法,回次进尺宜为0.15m~0.30m。
6.2.2 在冻土地区进行钻探时,宜符合本规范附录M的规定。
6.2.3 冻土钻探的成孔口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冻土钻探的开孔直径不应小于130mm,终孔直径不宜小于110mm;
2 对于取不出完整冻结土样的岩土,可按常规钻探的有关规定执行。
6.2.4 冻土钻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护口管及套管封水或采取其他止水措施;
2 取得土的最大冻结与融化深度资料,应在地表开始融化或冻结前进行钻探;
3 在钻探和测温期间,应减少对场地地表植被的破坏,已破坏的应在任务完成后,进行植被的恢复;
4 对需要保留的观测孔和测温孔,应按勘察阶段要求处理,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回填封孔。
6.2.5 钻探记录和编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探记录应按钻进回次逐段填写,岩芯应及时准确鉴定;
2 冻土的描述和定名可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E进行;
3 钻探成果可用钻孔柱状图表示,冻结岩、土芯样可拍彩照,并应纳入成果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