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冻土工程地质区划原则
4.3.1 冻土工程地质区划应反映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并应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勘察阶段的相应要求,提出冻土工程地质评价。
4.3.2 冻土工程地质区划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级分区应按多年冻土或季节冻土分布的区域性和地带性特征划分;
2 第二级分区应在第一级分区的基础上,按冻土地温、地质构造、地貌特征划分;
3 第三级分区应在第二级分区的基础上,按冻土工程地质条件、主要物理力学及热学特征、地下冰、冻土现象的分布划分。
4.3.3 各级分区应包括第一级分区、第二级分区和第三级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级分区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多年冻土类型、分布、范围与厚度;
2)地貌单元;
3)多年冻土的年平均地温;
4)冻结沉积物的成因类型;
5)主要冻土现象及主要冻土工程问题等。
2 第二级分区除应包括本条第1款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冻土地温带,划分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多年冻土地温带划分
2)冻土的成分、冰包裹体的性质、分布及其所决定的冻土构造和埋藏条件;
3)多年冻土及融区的分布面积、厚度及其连续性;
4)季节冻结层及其与下卧多年冻土层的衔接关系;
5)表明各地带的冻土现象、年平均气温、地下水、雪盖及植被等基本特征。
3 第三级分区除应包括本条第1、2款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建筑地段冻土的含冰程度及冻土工程类型、物理力学和热学性质;
2)按冻土工程地质条件及其物理力学参数,划出不同的冻土工程地质分区地段,并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