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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七)《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八》。)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九?)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条第一?款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 (一)《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    《(二)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     (三【。)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    (四—)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  :   (五)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  (?六)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应》。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涉及司法诉》讼程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四《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对违法建设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 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