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规划: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
?
第十八条》 ,。 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 》 ,前款民用《。。建筑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予以公示
—
第十?九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统一!设计、安装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反馈意—见
《 》。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请审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节能内》容、: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采】取,的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节能!材料、产品查验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照!明设备、采暖制【冷和:热水:供应系?统等进行《查验并记《录查验结果健全【查验资料《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使用: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施工废】弃物的排放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依法实施监理
!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派员】参加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查验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使【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情况未经节—。能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八条 》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按照国】家、省相关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热工《性,能现场检测
【。 ,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二十九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使用的节能》材料、采取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指!标以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