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规划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
第十八条 ! 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 前款】民用建?筑,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统一设计】、安装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反馈意见
!
— ,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请,审查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节能内!容、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采?取的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
】。
,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节】能材料、产》品查验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照明设》备、:采暖制冷《和热水供应》系统等进行查验【。并记录查验结果【健,全查验资料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使用
!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施工废弃物—的,。排放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依法实》施监理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并实—施监督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派?员参加?对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查验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使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情况未经节能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按照?。国家、省相关—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热工性能现场检测
!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使用的》节能材料《、采取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指标以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