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进程,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创新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梅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