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除外》
第【三条 [《防,。火工作方针] 【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参,加灭火的义》务
》。
,
第四》条 [防火》责任: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 ,第,。五条 [《政府和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森【林防火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灾民【。救助和有《关伤残人《员的抚恤指》导开:展森林火《灾,救灾减灾工作;
!。 交通】部门负责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紧!。急运输工作》以及森林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 公安机关负—责森林防《火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森林防火!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 :。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第六》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
》 》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经营面积【1万亩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
《第,。七条 [《森林火灾《保险和人身》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对森林—火,灾保险的保费—应当予以补》。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第?八条 ?[表彰奖励]— 对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措施有?力连续三年无森林火!灾的县和连》续十年无森》。林火灾的《乡,镇、:。。森林:经营单位《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年以上并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