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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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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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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防,火工作方针] 【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参加灭火的】义务
! 第四条 [防火】责任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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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政府和【部门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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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森林防火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灾民《救助:和有关伤《。残人员的抚恤—指导开展森林火灾救!灾减灾工作;—
: 交通部!门负:责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紧急运?输,。工作以及森林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 公安机关【负,责森林防火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森?林防:火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 ,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第六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
》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经营面积1—万亩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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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森林火《。灾保险和人身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对:森林火灾保险的保费!应当予以《补贴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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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表!彰奖励] 》 对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措施有力《连续三年无森林【。火灾:的,县和连续十年无森林!火灾的乡镇、森林】经营单位《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年以上并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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