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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除外 【 : 第?三条 [防火工作】方针]? ,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参加灭火—的义:务 【 第四条 [防火!责任: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 《 第五条 [—政府和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森林防火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灾民救!助和有关伤残人【员的抚恤指》导开:展森林火《灾救:灾减灾?工,作;   】  交通部门负【责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紧急》运输工作以及森【林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  ?   公安》机关负责森》林防火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森林:防火: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第—六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   】。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经】营面积1万》亩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 ?。 第:。七条 [森》林,火灾保险和人身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对森【林火灾保险的保费】。应,当予以补贴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第八条 ![表彰?。奖励] 对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措施【。有力连续三》。年无森林《火灾的县和连续十】年,无森林火灾的乡【镇、森林经》营单位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年—以上并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