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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除外】 , ,。 第三条【 ,[防火工《作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   ?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参加灭火!的义务 【 第四条 】[防火责任制] 】。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 : 》第五:条 [?政府和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森林防火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灾民救助和【有关伤残人员的抚恤!。指导:开展森林火灾救灾】减灾工?作,; : ?    交通部【门负责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紧!急运输工《作以及森《林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     公【。安机关负责森—林防火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森林:防火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   》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第六】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经营面积1万亩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 第七条! [森林火灾保【险和人身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对森林火灾】保险的保《费应当予以补—贴,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第八条 】[,表彰:奖励]? 对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措施有力【连续:三年无森林火灾【。的县:和,连续十?年无:森林火灾的乡镇、森!林经营单位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年《。以上并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