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除!外
【第三条 《[防火工作》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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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参加灭火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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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防火责!任制:] :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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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政—府,和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森林防火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灾民救助和】有关伤残人》员的:抚恤:指,导开展森林火—。。灾救灾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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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门负《责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紧【急,运输:工作以及《森林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 公安机关负责森】林防火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森林防?火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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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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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范?围内森?林防火责任》
《 ? 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经营面积1】。。万亩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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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森林火灾!保险和人身保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对森林火《灾保险的《保费:应当予?以补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第八《。。条 [表《。彰,奖励] 《 ,对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措?施有力连续》三年无森《林火灾的县和—连续十年无森林火灾!的乡镇、《森林经营单位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年,以上并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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