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T187-2019 建标库

7  组合式基础

7.1  一般规定

7.1.1  为满足地下室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和基坑挖土的需要,并考虑拆除方便,且顶板标高比场地整平标高较低时,一般塔机基础承台宜布置于顶板之上,且留有切割格构式钢柱的净空间,基桩施工时可局部填高现场地坪。塔机的组合式基础应离开基坑的支撑一定距离。若利用地下室底板作为塔机基础,应经过工程设计单位同意。若塔机基础布置于底板下,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第6章的规定。

7.1.2  塔机的组合式基础应用于基坑工程中较多,承台下可采用格构式钢柱或钢管柱,均应及时施工竖直和水平型钢剪刀撑及坑底加强加厚的混凝土垫层,具体要求见本标准第7.1.7条和第8.1节规定。

7.1.5  钢立柱应与下端的灌注桩轴线重合,灌注桩之间的最小中心距不应小于3d(d为桩径)。采用型钢平台时,往往为使塔机基础节立柱对准钢立柱,而缩小了灌注桩的中心距,导致桩基的变形因群桩效应而增大,即降低了基桩的承载力特征值。

7.1.6  考虑地下室底板的基础梁、承台及楼层梁的水平钢筋容易和钢立柱相碰,后浇带和加强带迟于底板浇筑混凝土,不利于塔机基础稳定,故作出本条规定。

7.1.7  及时设置钢立柱之间型钢剪刀撑以及钢立柱节点处横隔板,是为了将各钢柱连接为整体,有利于提高整体稳定及抗扭承载力,见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