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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设用—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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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建设用地比例【是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辅助指标!是反映规划用—。地内部各项用地数量!的比例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因此在编】制规划时要》调整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使其用?地达:到合理表5.3.1!中确:定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是总结—多,年来进行镇区—规划:建设的一些》实例并参照各—地制订的《用地比例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的通!过对:镇用地资料的分析表!明上述四类》用地所?。占的比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规【定的幅度基本上【可以达?到用地结《构的合理而其他【类的用地比》例由于不同类型【的镇区的生》产设施、《对外交通等用地的情!况相差极为悬殊【其建:设条件?差异又较大可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加以确定】本标准不作》规定
! 对于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的镇区其《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 表》5,.,3.1规定了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总和在建设】用地中的适宜—比,例需:要说明规划四类【用地的?。比例要结合实际加】以确定不能同—时,都取上限或下限【
—5.3.2 【。本条是对某些具有】特殊建设要求的【镇区在选用表5.3!.1中的建设用地】比例:时作出?的一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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