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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建设用地比例 【 【5.3.《1  建《设用地比《例是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辅助《。指标是?反映规划用地内部各!项用地数量的比【例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因此在编制—规划时要调整—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使》其用地?达,到合理表5.3.】1中确?定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是总结多—年来进行镇区规划建!设的:一些实例并参—照各地?。制订的用地比例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的,通过对镇《用地资料的分—析表明上述四类用】地,所占的?比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规定的幅】度基本上可以达到】用地:结构的合理而其他类!的用地比例由—于不同类型的镇区】的生产设《施、对外交通等用】地的情?。况相差极《为悬殊其《。建设条件差异又【较大可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加以—确,定本标准不作规定 !    】 ,。对于: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的镇区其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   表5》。.3.1《规定了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总和在建《设用地中的适宜【比例需要《说明规划《四类用?地的:比例要结合实—际加以确《定不能同时》都取上?限或下限 》。 5.【3,.2  《本条是对某》。些具有特殊》建设要求《的镇:区,在选用表5.—3.1中的建设【用地比例时》作出的一些特殊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