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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建设用地—比例 ! 5:.3.1  建设】用地比例是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辅助指标》是,反,映规划用地内部各】项用地数量的—比例: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因此在《编制规?划时要调整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使,其用地达到合—理表:5.3?.1中确定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是总!结多年?来进行镇《区规划建《设的一些实》例并参照各地—制订:的用地比例》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的通过对镇》用地:资料:的分析表明上述四】类用地所《占的比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规定的幅度】基本上可以达到用】地结构的合理而其】他类的用地比—例由于不同类型的镇!区的生产设》施、对外《。交,通等用地的》情况相差极为悬殊其!建设:条件差异又较大【可,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加以确定《本标准不作》规,定 :。     !对于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的镇区其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    表5—.3.1《规定了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总和》在建设?用地中的适宜比例需!要说明规划四—类用地的《比例要结《合实际加以确定不能!同时都?取上:限或下限 ! 5.3.2—  本条是对某些具!有特殊建设要求【的,镇区在选用》。表5.3.1—。中的建设用》地比例时《。作,出的一些特殊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