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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设用地比例 ! 《 5:.3.1  建【设,用,地,。比例是?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辅助指!标是反映规划用地内!部各:项,用地数量的比例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因!此在:编制规划时》要调整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使其用地达到—合理表5.3.1】中,确定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是总结多【年,来进:行镇区规划建设【。的一些?实例并?参,。照各地制《订,的用地比例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的通过【对镇用地资料—的,。分析表明上述四类】用地所?占的比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规定—的幅:度基本上可以达到用!地结构?的,合理:。而其:他,类的用?地比例?。由于:不同类型的镇—。区的:生产:设,施、:对外交通等用地的情!况相差极为悬殊其】建设条件差异又【较大可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加以】确定本标准不作【规定 《   —。。  对于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的镇区其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 :     表】5.3.1规定【了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总和在《建设用地中的适宜比!例需要说明规划四类!用地的比例》要结合实《。际加以确定不能同】时都取上限或—。下限 》 5.3.【2  本条是—。对某:些具有特《殊建:设,要求的镇区在选用】表,5.3.1中的建】设,用地比例《时作出的《一些特殊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