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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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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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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Ⅰ、《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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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Ⅰ:、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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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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