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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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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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Ⅰ、?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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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Ⅰ:、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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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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