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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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
《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Ⅰ,、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
5.2】.,。3, ,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Ⅰ、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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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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