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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 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 》 5.】2.2 《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Ⅰ、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 》5.2.3 —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Ⅰ、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 》 5.2.4 【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