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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 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 《 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Ⅰ—、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Ⅰ、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 【 ,5.2.4 —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