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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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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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Ⅰ、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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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Ⅰ、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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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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