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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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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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Ⅰ、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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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Ⅰ》、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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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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