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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3.1.!2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内容 】  :   本条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第3【.1:.2条?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给深圳市》建设:局的请?示复函结合》我市的工程实践综】合确定  —   2009 】。年3 月1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确定:因,设计变更降低建筑】节,能效果是否属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根!据规范(《GB 504—11-2《00:7)‘基本规—定,’3.1.2 【规定当设计变—更后降低了节能效】果且达不到规范的有!关技术要求应属【于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根,据上述?复函的精神本—规范将国标GB 】50411-2【。。007第3》.1:.2 条《。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修改!为“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本条?的其它要求仍与国】标规定相同 !3.1?.4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内:容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其评审单位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3.1.》5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内容增加了对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规定 【 3.1.—7,~3.1.9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内容 【 3.1.11 !既有:建筑的改造必须【保证原结构的结【构,安全对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