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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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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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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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第!3.1?.,2条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给深圳?市建设局的请—示复函结合我市【的,工程实践综》合确定
— , 2009 年3! 月1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确定因设【计变更降低建—筑节能效果是否属】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根据规范(GB【 ,50411-—2007)‘基本规!定’3.1.2【。。 规:定,当设计变更后—降低了节能效—果且达不到》规范的有关》。技术要求《应属于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根据!上述复?函的精神本规—范将国标GB 50!411-2》007第3.—1.2 条》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修改为?“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本条的其它!。要求仍与国标规定】相同
3【.1.4《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内容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其评:审单:。位,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5《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内容【增加了对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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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3.1.9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内?容
3.1.!11 既有建筑的】改造必须保证原结构!的结构安全对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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