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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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3.!1.2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内容:
本【条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第3.1.!2条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给深圳】市建设局的请示复函!结合我市的工程【实践:综合确?定
— 200《9 年3 月1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确定!因设计变更》降低建筑节能效果】是否属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根据!规范(GB 504!1,1-2007)【‘基本规定》。’,3.:1.2? 规定当设计变更后!降低了节能效果且】达不到规范》。的有:关技术要《求应属于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根据上述【复函的精神》本规范将《国标GB 50【411-《2007第》3.1.《2, 条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修改为“《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本条的其!它要求仍与国标规】定相:同
?。
3.1.4【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内容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其】评审单位《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5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内容增加了对【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规《定
《。。
3.?。1.7~3.1【.9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内!容,
《3.1.11 既有!建筑的改造必须保】证原结构《的结构安全对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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