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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 ? 3.1— 一般规定 】 ,。3.1.2》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内容  —   本条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第3.?1.2条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给深圳市《建设局的请示复函结!。合,我,市的工程《实践综合确定 【 ,   ? 20?0,9 年3 月1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确定因设》计变更降低》建筑节能效果是否属!。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根据规!范(GB 504】1,1-2007—)‘基本规定—’3.1.2 【。规定当设计》变更后降低了节能效!果且达不到规范的】有关技术《要求应属于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 根据上述》复函的精《神本规范将》国标GB《 ,50411-20】07:第3.?1.2 《条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修【改为“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本条!的,其它要求仍与—国标规定相同— 3》.1.4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内容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其评审【单位:。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5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内—容增加了对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规定 ! 3?.,1.7~3.—1.9 本》条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内容 【 3.1.11 】既有建筑的改—造必须?保证原结构的结【构安全对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