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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十条: 重《点,地区:、地段的景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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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重《点地区的景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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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景】观,节,。点和城市《的空间景观》
二、】重点地段的景—观设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城市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1、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力》求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2、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3、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网;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
— 一、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文件—中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
【 二、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三】、,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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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城市道路两侧景!。观
【一、: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 二《、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景区周边】第,一排与其《它地段?高度在16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外墙饰《面材料原《则上:。不得:采用面砖
!。 三、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四、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锅炉房及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垃圾转运站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设—置
— 五:、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有特殊【需求: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除外)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通透围墙等】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须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
《 六、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檀、台阶等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 七、建—筑最大沿《街悬挑宽度》为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
第四十三】条, 围墙的景观】要求
【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应修建围墙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四十!四条: , 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
— :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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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户【外广告不宜采用悬挂!式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等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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