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十条 ! 重点地区、地】段的景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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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点:地区的景观》设计
—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景观?节点和?城市的空间景—观
? ? 二、重《点地段的《景观设计
— :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城市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1、】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力求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 ,2、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3、《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网;: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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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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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文件!中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
】 二、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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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第四十二条 【 ,城市:道路两侧景》观
一】、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 , 二、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景区周》边第一?排与其它地段高【度在16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外—墙饰面材料原—。则上不?得采:用面砖
【 三、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四、】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锅炉:。房及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垃圾转—运站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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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有特殊需》求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除外)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通透围墙等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须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
《 六、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檀、台阶等】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 七、—建筑最大沿》街悬挑宽度》为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
》第四十三《条 : 围墙《的景观要求》
《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应】修,建围墙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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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
?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户外广告不】宜采用悬挂式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等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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