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十条 — 重点地区、—地段的景观设计
! 一、重点】地区:的景观?设,计,
》 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景!观节点和城》市的空间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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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地段的景观【设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城市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 1、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力—求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 2、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3《、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宜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网,;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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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文?件中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
》 二、—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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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景观
】 一、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 ,。 二、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景【区周边?第一排与《其,它地段?高度在16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外墙饰面材料—原则上?不得采用面砖
! 三、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 四、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锅【炉房及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垃【。圾转运站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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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有特》殊需求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除:。外)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通【透围墙等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须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
— 六、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檀、台阶等【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 七、建筑最大!沿街悬?挑宽:度为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
第四十!三条 《 围墙的景》观,要求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应修建围墙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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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
】。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户外广告不宜!采用悬挂式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等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 ,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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