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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推进陕西】省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指导开》展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陕西省》行政辖?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编!制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辖区划定为】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规划范】围 》 第三条【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镇规模和》空间发展布局—;产业定位》和发展目标;—。生态涵养《、农田保护》和村:庄布点等土地—。利用范?围;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明确风景名胜、】水源保护、基—本农田和五线(【道路红线、市政黄】线、绿地绿线—、水域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强制性】内容;规《划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电信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作为—指导城乡统筹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计?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指导同级城市、镇!(乡)、村规划的】编制依据 》   》  编制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依据本地区城镇!体系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同时与交通【。、环保、教》育、卫生、》电,力、水利、农业、林!。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第五条 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编制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整体:地域的发展》。定位与战略》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制措施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突出地方特色—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公?共安全 》 《。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同时对【远景规划提》出设想 】 第七条 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   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县域现】状,总人口20万以上】的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单位规划资质等!级必须?为甲级 》     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