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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了推《进陕西省《。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指导开展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陕西省行政】辖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编》制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辖区划?定为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规划》。范围 — 第三条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镇】规,模和空?。。间发展布局;产【。业定位?和发展目《标;生态涵养、农】田保护和村庄布点等!土地:利用范围《;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明确风—景名胜、水源保护】、基本农田和五【线(道路《红,线、市政黄线、绿地!绿线:、水域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强制《。性内容;规》划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电信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 ,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作为指导城乡统筹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计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指:导同级城市、镇(】乡)、村规划的编】制依据? 《    编制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依—据本:地区城镇体系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同时与—交通、环保、教育】。、卫生、电力、【水利、农《业、林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第五!条 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编制】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整体地域【的发展定位与战【略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制措施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突出地方特色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公共安全 ! ,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同时对远景规划提!。出设想 —。 《 第:七条 ? 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 第八条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    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县域?。现,状总人口20—万以:上的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单位规划资质!等,级必须?。为甲:级 》    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