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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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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推进陕》西,省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指【导开展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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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陕西省—行政辖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编制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辖区划定为!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规【划范:围
】 第三条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镇规模和空间发【展布局;产业定【位和发展《目标;?生态涵养、》农田保护和村庄【布,点等土地《利用:范,围;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明【确风景名胜、—水源保护、基本农】田和五线(》道,路红线、市政黄线】、绿地绿《线、水域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强制性》。内容;规《划,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电信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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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作为指导城乡—统筹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计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指导同级城市【、镇(乡)》、村:规划的编制依据
! ?。 编制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依据本地区城镇体】系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同时与交【通、环保、教—育、卫生、》电力、水利、农业、!林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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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编制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整体地域!的发展?定位与战略》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制措施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突出地方特色—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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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同时对》远景规划提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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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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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 《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 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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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县域现状总人口2】0万以上《的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单位规】划资质等《级,必须为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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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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