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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报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经营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设定的安装保【。修期低?于一年?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未》经批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在供气合同中】约定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内容的由—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