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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报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经》营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设定的安装保修】期低于一年》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未《经批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在供气合同中!约定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内容的由》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