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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修和更新【。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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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燃气经营企业对】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用?户自建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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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报修电话—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对其供应》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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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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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五:)动用明火》作业:。。;
【 —(六:)从事爆破作—业;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前?。款第(一)、(三)!、(四?),、(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做好防范》措,施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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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
—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成立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八条 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在处理情况紧急的】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 发生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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