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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修—和更新?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 燃气经营企业对!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用户自建】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供气
《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报》修电话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对其供应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 》 ,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 — (:五,)动用?明火作业;》
! , (六)从—事爆破作业;—。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前款第(一!)、(三《)、(四)》、(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做好防范措施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 》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
】 ?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成立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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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在处理!情况紧急的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 ,发生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