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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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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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 ,(一:)实行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
: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由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机!。。关,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六:)安全管理;
! (七)】履约担保;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 ,(二:。)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 (四)有相应的!设备;
》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
—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燃气专业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 (二】)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 , (四)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 》(五:),。加强对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保证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法定: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
》 :(六)接受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七)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相:关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 (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具备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条件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二十条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
【。 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
: 《 (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三)】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 》。(四)充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 (》五,)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 (六)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 : ?(七)?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
(!八)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 ,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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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不】得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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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向居民用户送【气需要使用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其装!载的装有燃气的气】瓶数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并?安,排专:职人:员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确保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符合标准接受【用户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之间—对燃气?质量有特别》约定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约定?的内:容发生争议时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予以公告但—对工业用户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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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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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物价、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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