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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 ,    (一)实】行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由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机关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  (六)》安,。。全管理; 】  :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 ,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  《   ?(二:)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四)有相应的设备;!    【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 !。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专业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 (二?)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 :  :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四)?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     (五【)加强对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保证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法定【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 ,     (六)】接,受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七)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相关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 ,    《 (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具:。备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条件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二!十条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 !    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不得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  ?   ?(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   《  :(三)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四)充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   ?(五)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  (六《)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七!。)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  【 ,。  (八《)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   《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不得: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向居《民用户送《气需要使用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其!装载的装有燃气的】气,瓶数: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并安—。排专:职人员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确保》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符合《。标准:接受用?户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之间:对燃气质量有特别约!定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约定的内—容发生争议时—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予以公告》。但对工业用户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 第二十七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 】  ?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物】价、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