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
》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一)!实,行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由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机关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 (六)安【全管理;
》
(】七)履约担保—;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 : ?(,二)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四)有相》应的设备;
】 ?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燃气专!。业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
—。。 (二)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 》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四)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五)加强对—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保证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法定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 —(,六)接受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相!关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 ?。 , :(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具备【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条件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二十条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
,
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 (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 (三)》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 ? (四)充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 (五)!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 ? (六)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七)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
】(,八)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不?得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向《居,民用户送《气需要使用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其装载—的装有燃气的气【瓶数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并安排专!职,。人员: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确保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符,合标准接受用户【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之:间对燃气质量有特】别约定?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约定的内容发】生争议时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予以公告但对】。工业用户《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二十!七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物,价、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