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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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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
?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一《)实行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由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机关】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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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安全管理—;
:
: 《 (:七,)履约担保》;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四)有相应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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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
《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燃气—专业: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 (二)】。。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
?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 ,(四)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 , (五【)加强对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保证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法:定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 (六)《接受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七)—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相关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具备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条件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二十条【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
! ?。 , 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 (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 (:三)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 (四《)充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 《 , (五)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 (》六,)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 (七)》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
: : (八)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
《 ,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不得》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向居】民用户送气需要【使用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其装载的装有燃【气的:气瓶数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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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并安排专职【人员: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确保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符合标准接》受用户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之间!对燃气质量有特别】约定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约定的内【容发生?争议时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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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予以】公告但对工》业用:户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二!十七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物价、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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