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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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 (一)实行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由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机关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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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
,。。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六)安全管理;【
》 (《七)履?约担保;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 ? ?(二)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 (四)有相应【的设备?;,
? ?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
!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燃气—专业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 》(二:)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四)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
《 (五)加强对!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保证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法定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 《 :(六)接《受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七)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相关【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 (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具【备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条件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
第二十条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
? 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 (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三)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 (四)充】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 (》五)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 (六)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 (《七)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
】 (八)!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不得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向!居民用户送气需要】使用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其装载的装【有燃:气的气瓶数》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并》安排专职《人员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确保》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符合标!准接:受,用户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之间【对燃气质量有特【别约定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约定的内】容发生争议时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予以】公告但对工》业用户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二十七《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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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物价、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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