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一)实行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 ?   ?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 ?。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由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机关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 ,   ?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   ?  (六)安全【管理;  】   (七)履约担!保; 》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    —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     (二【)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  : (四)有相—应的设备; !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 !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燃气—专业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  《   ?(二)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 :。  :  (四)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     (五!)加强对《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保证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法定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    》 (六)接》受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七)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相关》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     (】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具备》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条:件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 第:二十条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 ,    — 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 :    (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三)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  (四)充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     (五)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   (六)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七)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    】 (八)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不:得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向居民用!户送气需要使用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其装载的—装,有燃:气的气?瓶数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并【。安排专职《人员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确保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符合标准接受用!户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之《间对燃气质量有【。特别约定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约定的内容发生【争议时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予以公告但对!工,业用户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 ,第二十七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物价、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