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主 】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当城乡统【筹,、布:局合理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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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政府投【资的: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燃气【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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