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水库工程
11.3.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和坝型,按表11.3.1确定。
表11.3.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11.3.2 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宜按平原区、滨海区的规定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的规定确定。
11.3.3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10000年一遇。
11.3.4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2级~4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11.3.5 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洪水漫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时,1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10000年一遇。
11.3.6 低水头或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库工程的1级~4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校核洪水标准可降低一级。
11.3.7 规划拟建的梯级水库,其上下游水库的防洪标准应相互协调、统筹规划、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