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01-2014 建标库

7.2      

7.2.1  核电厂与核安全相关物项的防洪标准应为设计基准洪水,设计基准洪水应根据可能影响厂址安全的各种严重洪水事件及其可能的不利组合,并结合厂址特征综合分析确定。

7.2.2  可能影响核电厂厂址安全的严重洪水事件,应包括天文潮高潮位、海平面异常、风暴潮增水、假潮增水、海啸或湖涌增水、径流洪水、溃坝洪水、波浪,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洪水等。

7.2.3  对于滨海、滨河和河口核电厂,应根据厂址的自然条件,分别确定可能影响厂址安全的严重洪水事件,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组合,应选择最大值作为设计基准洪水位。

7.2.4  最终确定的核电厂设计基准洪水位不应低于有水文记录或历史上的最高洪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