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电力设施
7.1 火 电 厂
7.1.1 火电厂厂区应根据规划容量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7.1.1确定。
表7.1.1 火电厂厂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对于风暴潮影响严重地区的海滨Ⅰ级火电厂厂区,防洪标准取200年一遇。
7.1.2 工矿企业自备火电厂厂区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7.1.3 供热型火电厂厂区的防洪标准应与供热对象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7.1.4 火电厂地表水岸边泵房应根据火电厂规模分为两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7.1.4确定。
表7.1.4 火电厂地表水岸边泵房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