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管道工程
6.5.1 穿越和跨越有洪水威胁水域的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6.5.1及所穿越和跨越水域的防洪要求确定。
表6.5.1 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输水管道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6.5.2 对于特别重要的大型管道工程,经分析论证可采用大于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进行校核。
6.5.3 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底部穿过的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同时满足相应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和规划疏浚深度,并应预留安全埋深。
6.5.4 经过行、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