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01-2014 建标库

6.4  民用机场

6.4.1  民用机场应根据重要程度和飞行区指标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6.4.1确定。

表6.4.1  民用机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6.4.2  对于防护等级为Ⅰ等、年旅客吞吐量大于或等于1000万人次的民用运输机场,还应按3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进行校核;对于防护等级为Ⅱ等、年旅客吞吐量大于或等于200万人次的民用运输机场,还应按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进行校核。

6.4.3  民用机场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的防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