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民用机场
6.4.1 民用机场应根据重要程度和飞行区指标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6.4.1确定。
表6.4.1 民用机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6.4.2 对于防护等级为Ⅰ等、年旅客吞吐量大于或等于1000万人次的民用运输机场,还应按3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进行校核;对于防护等级为Ⅱ等、年旅客吞吐量大于或等于200万人次的民用运输机场,还应按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进行校核。
6.4.3 民用机场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的防洪标准。
6.4 民用机场
6.4.1 民用机场应根据重要程度和飞行区指标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6.4.1确定。
表6.4.1 民用机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6.4.2 对于防护等级为Ⅰ等、年旅客吞吐量大于或等于1000万人次的民用运输机场,还应按3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进行校核;对于防护等级为Ⅱ等、年旅客吞吐量大于或等于200万人次的民用运输机场,还应按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进行校核。
6.4.3 民用机场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的防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