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建、物价、】财政、质监、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及省相关供热计!量规定编制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供热企】业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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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质量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做好建【筑,。节能检测及》认定工作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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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办—理施工手续前建设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有关供热《计,量内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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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设备、供热》。计量产品技术—要求及推《荐名录建立完善的供!热计量设计、施工】质量、验收、供热】计量器?具维护管理等技【术标:准,体系为顺利》实施:供热计量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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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不符合现行】有关供热计量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者使用供热企【业不予供《热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财政及《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对暂不—宜,。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及在建民用建筑项目!预交供?热计量装《置,购置和安装费用等】事项应?在有关供热计量合同!中进行约定在条件成!。熟时由供热企业统一!安装:
《 第十二条 ! 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的投入利用—。好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奖励资金要》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环境改造相结合!进行综合改造同时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建筑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的政策【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节能改造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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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出台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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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宣传争取群众】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理解【和支持?保,障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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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选型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防止质量低劣的【供热计量器具—进入:郑,州市场同时积极为】供,热,单位提供计量技【术服务为供热计量】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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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 供:热,。企,。业应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降低能耗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政府对】。此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供热企业还应做】好对供?热计量热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热用户【通过自行调节—散热:器温控阀等温度【调控装置自主调节】房间耗热量使热【用户真正做到按【。需用热节约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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