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建、物】价、财?政、质监、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及】省相关供热计量规】定编制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供热企业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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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质量: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做好:建筑节能检测及认】定工作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
!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办理》施,工手续前建设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有关供热计!。量内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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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设备:、供热?计量产品技》术要求及推荐名录】建立完善的供热计】量设计、施工质量】、,验收、供热计量器】具维护管理等技术标!准体系为顺利实施】供热计?量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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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凡?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不》符合现行有关供热】计,量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者使用供热企业】不予供热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财:政及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对》暂不:宜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及在建民—用建筑项目预交供】热计量装《置购置和《安,装费:用等事项应在—有关供热计》量合同中进行约【定,在条件?成,熟时由供热企业统一!安,装
】 ,第十二?条 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的投:入利用好《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奖励!资,金要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环境改造相—结合进行综合改造】同时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建筑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的政策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节能改造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 第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出台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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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宣传争《取群众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理解和支—持保障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选型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防止【质量低劣的供热计】量,器具进入郑州—。。市场同时积极为供热!单位提供计》量,技,术,服务:为供热计量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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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降【低能耗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政府对》此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供热企《业还应做好》对供热计量热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热用户通过!自行调节散热器温】。控阀等温度调控装置!自主调节《房间耗热量使—热用户?。真正做到按》需用热节约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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