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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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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建、物价、财政、!质监:、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及省】相关供热计》量规定编制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供热企业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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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质量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做好建筑节能—检测及认定工作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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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办理施工—手续前建设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有关供热计量内容的!合同
【。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设备、《供热计量产品技术】要求及?推荐名录建立—完善的供《热计量设计、施工】质量、验收、供热计!量器具维《护,管理等技术标准【。体系为?顺利实?施供热计量创造有】利,条件:
《 : 第十一条 】凡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不符合现行有关供!热计量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者使用供》热企业不予供热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财》政及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对】暂不宜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及【在建:民,。用建筑项《目预交供《热计量装置购—置和安装费用等事项!应,在有:关供热计量合同中进!行约:定在条件成熟时由供!热企业统一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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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的投入利用好【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奖励!资金要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环】境改造相结合进行】综合改造同时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建筑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的,政策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节能改造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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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出!台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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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宣传?。争,取,群众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理解【和支持?保障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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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选型》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防止质量低】劣的供?热计量器具进入【郑州:市场同时积》极为供热单位提【供计量技术》服务为供热计量【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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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供:热,企业应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降低能耗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政府!对此: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供热企!业还应?做好对?供热:计量热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热用户通》过,自行调节散热器温】控阀等温度调控【装置:自主调节房间耗热】量使热用户》。真正做到按需用【热节约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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