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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建、物价、!。财政、质监、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及省相关供热计量规!定编制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供热企【业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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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质量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做好建筑节能检测及!认,定,工作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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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新:建民用建筑办理施】工手续前《建设单?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有关供热计量内】容的合同
】。 :。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设备、供热!计量产品技》术要求及推荐名录】建立完善《的供热计量》设计、施《工质量、验收、供热!计量器具维》护管理等技术标【准体系为顺》利实施供《热计量创《造,有,利条件
! 第十一条— 凡?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不,符合现行有关供热计!量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者使用供热企!业不予供热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财政【。及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对,暂不宜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及在建民用建】筑项目预交》供,热计量装置购置和安!装费用等事项应在】有关供?。热计量合《。同中进行约定—在条件?成熟时由供热企业】统一安装
】 第十二条】 ,。 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的投【入利用?。好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奖励资金要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环境改造《相结合进行综合改】造同时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节?能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建筑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的政—策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节?能改造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 :第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出台《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 第十四》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宣【传,争取群众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理《解和支?持保:。障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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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选【型,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防止质量低》劣,。的供热计量》器具:进入郑州市场同【时积:极,为供热?单位提供计》量,技术服务为》供热计量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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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降低能—耗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政府:对此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供—热企业?还应做?好,对供:热计量热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热用户通《过自行调节散热【器温控阀等温度【调,控装置自《主调:节房:间,耗,热量使热用户—真正做?到按:需用热节《约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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