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七条 城镇新建、!改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
!
》 第三?十八条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7【-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当城镇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
表—(7-?1)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道《路宽度(m)
!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 ,低层骑楼
—
低、多】层 :
高层】
《。
—
,。 , ?122?0(含) 》。
,
2
! 3-5—
5Q
!
?
【 204—0(含?)
【 3
《 5》-,8
8】Q
—
:
>】40
5!
》 8-10
—
10【Q
《
—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台?阶、无柱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m当建筑》上部:外挑(凸)》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
:
: 建筑后退!标准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同:时,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标准执》行
《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公路两侧边沟的】距离高?速公路不少于30m!、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m国!道一:级不小于3》0m、二级不小于】20m、三级—。不小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 公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路段?沿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须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
?
》 第三十九条 【 规划明《确的景观节》点建筑?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控》制街区沿道路建【筑,后退应按景观性道】。路、交通性干道【、生活?性干道、支路四类】不同标准进行—控制道路等级须在城!乡规划中予以—明确:;
》 1、 沿景观】。性道路第一》界面建筑后退控制沿!景,观性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m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建筑与!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即(W+S)≥H!
【 注H建》筑高度
》 , — W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 : 【D滨水?。绿地宽度
【 》 S≥10】米;(W+》S)≥H
》
:
《 注h《临水建筑高》度
】 , , H沿路一般】建筑高度《
【 ,。 W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 , —S1临?水,建,筑的后退《。距离:
【 ,。 S2沿路】一般建筑的后退距离!
》 , , D滨水绿!地宽度?
【 : d《≥2:0米;h<24【米;S?1、S2≥10米;!(W+S1)≥h;!(W+S2)≥【H
!2、 沿交》通性干?道第一界《面建筑后退控制【沿交通性干道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m建《筑,。与道路中线距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高度!的0.7倍即(W+!S)≥0.7H
】。
,
注H!建筑高度
】 W!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 《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
, 】S≥5米;(W+S!)≥0.7》H
:
3—、 沿生活性干道】第一:。界面建筑后退控【制沿生?活性干道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m建筑!与道路中线距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高》度的0.6倍即(W!+S)≥0.6【H
! 注H建筑》高度
?
? : W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 ?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 》 S≥5米;(!W,+S)≥0.6H】
《 4、 沿—支,路,第一界面建筑后退控!制沿支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m沿路建筑与道路中!线,距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高度的0!.5倍即(W—+S)≥0》.5H
—
:沿支路建《筑后退?
》 注H建筑高度【
? ? —W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 —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 】S≥5米;(W+】S)≥0.5—H
5、! 各级公路穿越【城镇:、乡村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须满!足交:通,部门的相关》管理控制要求
【
:
第《四十条 沿—城镇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7《-1)外尚宜按表】(72)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
表:(72)《 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
】
: 类《。别
?
: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
】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 其它建【筑
【。
!低、多层
】 ?高层
【。 低、多层
!。 高》层
》
?
?
高架 】
3【0
【4,。0
【15
【 20
【
! 匝道
》
, : 20《。
—20
《 10—
: 1》5
】。
《 城镇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后确定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镇交【通
? 《 ,。 在城镇改造—区,内的建筑执行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困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
:
—第四十二条 【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
—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
【 沿江岸线、!景观:大道、城镇街—道等:有,景观目?标,统一要求《的围墙外边》线后退标准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或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沿城镇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7,-3)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7-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
【
电压】等级(KV》)
? 50—0
33!0,
22】0
11!0
:
3—5,以,下,
!
建筑后!退( m)
】 , :30
【 20
》 15
】 《8
:
? 5
!
在城】。镇改造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7-3)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
? 城》。镇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环保、电力部—门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留出必要》的安全距《离
》
第四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7!-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和表(7-!5)建筑山墙退【。。界距:离要:求控制
! 1.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的应同时《按照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
《 2《.,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五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 —
《 3.—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的可不按!表(7-4)和表】(7-5)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 4》.,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的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7-4)和表(7!。-5)的规定
! 》5.在城《镇改:造区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规范且应报市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表?(7-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
【
,
》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建筑高度— ,
H【<100《M
—。 H:≥100M
】 , H<10—0M
?
: H≥10【0 M
!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低【层
】
《 6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6H;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0.《5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 : 4:
【
?
:
?
《 多层
—
》≥ 0.6H—。
: 9
! 6
— ,
?。
:
: 高《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1,/2L
《
》。
《 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
【
15【
》 20
【 其他《。情况:
【9
? ? 1:5
【
》 其他情况 】
1【3,
20
!
《
表(》7-:5,), 建筑山《墙退界?距离
!
】 居住建筑】
《 :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高度
— H<1【。00M
— H《≥100M
—
H<10!0M
— , H≥100 M
!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最小!距离(M《),
》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
低层【
》
— 4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4
!
《。
?
:
!
》 :多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6
】
》 , ,
《 :
:
【 高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 , 1/2—L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 15》
? : 1:/2:L
《 ,
》
! 其他?情,况
— :9
— ,15
?
, ? 其他情况》
:
6
】 1》3
? ,
— ?。注1.?。L按第二十五条的要!求,控制
?
》 —2.:建筑朝向《偏角:小于等于45度时按!照南北向控制大于4!。5,度时按照东西向【控制
】 第四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镇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镇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3:m
? 《。 ,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
: 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
《 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76》)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76)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
】
建筑】类别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m) 【
】。。
?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
?
】 围墙
— ? 0.?5
?。 : 0.5
】。
:
!。低层
《
2—
》 3
!
多】层
《 3
—
: 5
】
》
高—层
?。
, 3
! 建筑两端—离绿地距离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建筑长度的— 0.12 倍【且大于 6》m,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