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筑》物退:让
《
第三十七条 【 城:镇新:建、改建建筑—。退,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应当综《合考虑安全、—环保、交通》、街:景,、管线布《。置等要求后确—定
—。
第三十八条 !。 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一般按表(7-】1)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控制当《城镇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满足市政管线布置要!求
表(》7-1)《 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道路宽?度(m?)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
》
低】层骑楼
! 低、?多层
!高层
】
《
, 12—20(含)
! 2
! 3-5《
—5Q
【
— ?2040(含)【
《 3
】 :5-8?
,
: 8《Q
!
—>40
— 5《
8【-10
!10Q
【
【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台阶【、无柱雨棚、—飘窗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3内安【排但突出部》分后退道路不应小】于2m当建筑上部外!挑(凸?)时应以外》挑外缘?计算后退距离—
》 建《筑后退?标准:。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同时—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标准执行
【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公!。路两侧边沟的—距离:高速公路不少于3】0m、?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m《国道一级不小于30!m、二级不小于【。20m、《三级不小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 公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路段?沿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须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
!
第三—十九条 《 ,规划:明确的景《观节点建筑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控,。。。制,街区沿?。。道路建筑后》退应按景观性道【路、交通性干道【、生活性干道、支】路四:类不同标准进行【控制道路等级须【在城乡规划中—予以明确;
! 1、 沿景观性!道,路第一界面建筑后】退控制沿景观性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m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建筑与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即(】W+:S)≥?H
?
》 , ,。注H:建筑高度
! 》 W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 ,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 : , D:滨水绿地宽》度
】。 , S≥—10米;(W+【S)≥H
! : 注h临水建筑高!度
】 H沿路一!般建筑高度》
》 W】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 —S,1临水?。建筑的后退距—离
:
【 S2—沿路:一般建筑的后退距离!
: : 【 D滨水绿》地,。宽度
】 d【。≥20米;h<24!米;S?1、S2≥》10米;(W+S1!)≥:h;(W+S2【)≥H
】 2、 沿【交通性干道》第一界?面建筑?后退控?制沿交通性干道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m建筑与道路中线!距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高度的】0.7?。倍即(W+》。S)≥0.7H
!
【注,H建筑?高度
《 《 W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 《 , ,。 ?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
, ? S≥5】米;(W+S—)≥0.《7H
】3、 沿生》活性干道第一界面建!筑,后,退控制沿《生活性干道》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m建筑与道路中!线距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高度?的,0.6倍即(W+】S)≥?0.6H
! : 注H建筑高【度
【 《 W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 : ,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 S≥】5米;(W》+S)≥《0.:6H:
》 4、 沿支路【第一界面《。。建,筑,后退控制沿支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m!沿路建筑《与道路中线》距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高度的0.5倍】即(W+《S)≥?0.5?H
? ,
沿支路建筑后退!
? 注H建—筑高:度
— W】道,路,中线至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 S≥5米【;(W+S)—≥0.?5H
— , 5、 各级公【路穿越城《镇,、乡:村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须满足交通部【门的相关管理控【制要求
!第四十条 沿城】镇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表(7-1】)外尚宜按》表(72)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
表《(72?) : , 新建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
—
【 ,类别 ?
,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
—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
: 其它—建筑
—。 ,
《
《 , 低、多层
】 《高层
》 低、多【层,
【高层
—
! 高架
【 《。30
【 40
— ?15
【 20?。
!。。
匝道
!
, ,。 20
【 20—
10
!
15
!。
—。 城镇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位:置等特殊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后确定建【筑主要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镇交通!
,。
《 在城》镇改造区内》的建筑执行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困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城市设】计后核定或》组织:论证后确《定后退距离
!
第四十【二条 ? 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
—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m及—以上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3m后—退30m以下宽度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少于2《m
!沿江岸线、景观【大道、城镇街道【等,有景观?目标统一要求的围墙!外边线?后退标准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或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沿城镇高—压架空线布置的其】。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边线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按表》(7-?3)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进行—控,制
表(7—-3) 建筑【物与电力线的距【离
:
—。。
? 电压等》级(KV)
—
《 500
! 330
【 , 220
!。 1?10
3!5以下
【
【 建筑后退(! m)?
?。 30》。
:。 20
【
1—5
— 8
》。 5
【
《
在城【镇改造区内的建筑】。物执:行表(7-》3)规定确有困【难的其后退距—离,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城镇高?压,架空线沿建》筑布置的应满足环保!、电力部门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留出!必要:的安:全距离
《
— 第四十四条 【 地上建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7-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和表(7-5)建】筑山墙退界距离要求!控制
【 , , 1.?本地块或周边用【地,为居住、教育用地的!应同:时,按照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模拟日】照分:析以确保周边地【块能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
, ? : 2:.界外是现状或【已通过方案设计【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块:内建筑物《。与界外建筑及—地界的距离应按第五!章建筑间距有—。关规定?确定
—。 : 3.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谋求上部—建筑联体《建造的可不按—表(7?-4)和表(7-5!),控制:离,界距:离但各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 4.相!。。邻地块?之间:为,共同征用的双方公用!通道的?边,界按征地《分,界线:计算;界外是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离道路和绿化等】公共用地中心线边界!的距:离也应符合表—。(7-4)和表【(7-5)的规【定
》 ? 5.在城镇改造】区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并符合消防!规范且应报市—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表(7-4)建筑外!墙退界距离
!
【
】居,住建:筑
?
: : 非居住建筑—
:
?。
?
建】筑高度 《
H【<100《。M,
《 H≥10—0M
《 H》<1:00M
】 ,H≥100 M
】
《
》。 退界—距离
《
》一般距离(M) 】。
》 最小距离(M【)
一!般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 低层
》
】 6
—
: :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6H;》南侧居住用地退【南界≥0.5—H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4
】
》
》
】 多层
】 ≥ 0.6H!
》 9
》 6
【 ,
》
: , 高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 15
】 1/2L》
《
》
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
《
? 15
— 20
【
其他情】况,
【9
》。 15
】
,。
【 其他情》况
1!3,
20】。
,
:
表(【7-:5) 建筑山墙退界!距离:
《
】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
《
: : 建筑高度
】 H<—10:0M
【 H:≥100M
—
H—<10?0M
— H?≥10?0 M
《。
《
— 退界距—离
《 ? 一般距《离(M)
】 : 最小?距离(M《) :。
,
一—般距离(M)—
《 最小距离【(M)
》
—
《 ?。低层
》
—
? 4
!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4:
!
—
:
!多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0.4H
! 其他情况—。。按最小值控制
! 6
】
!
】 高层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 15
【 1/2【L
《。 北侧》居,住用地退北界—≥1:/2L
!15
《 1》/,2L:
—。 ?
》
? 其他情况—
— 9
】15
—。 其他情况
! ?。 6:
《 :13
?。
】 注1》.L按第二十五【条,的要求控制
—
》 《 2.建筑—朝向偏角小于等【于45度时按照南北!向控制大于45度】。时按照东西》向控制?
】第四十五条 —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后!退城镇?公共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与【现状住?宅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0m与住宅—的山墙距《离不宜小于6—m;后退城》镇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3m【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除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外《需,经论证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
《 ? 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室后退地界的距【离
《 , 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室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的,要求
】 , ,第四十六条 【除市政管理用—房,、,。。公厕等?社会公?益项目?外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按表(76)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进行控制
】
表:(7:6)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
】
:。
《
《 建筑类别
—
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最小距离 (m) !
,。
—
? , 绿地在—建筑的东、西和南侧!
【绿地在?建,。筑,的正北侧《
》
】 围墙《
《 0.5
】 0.5
!
】 低层
】
: 2
【 3
!
:
【。多层
!3
5
!
【
》 高:层
】3
— 建筑两端离绿【地距离的平均值不】宜小于建筑长—度的 0.12【 ,倍,且大:于 6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