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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和其它要求 】 第十二条】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 , 其中 】     1、】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地上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    【 2:、建筑用地面积【为规划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 ?    》  第】十三条 《 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 , :    — 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1/《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 2、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 》 ?     3、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 ?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