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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和】其它要求 》 第十二】条 :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其【中 【。    1、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地上《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    — 2、建《筑,用地面积为规划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    【  【第十三条《。 , 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 !     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1/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     2】、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 — ,。   —  3、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 —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