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条 《 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
!。 根据》大,连市:地区特点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五层【;为便于《规划控制将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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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特殊项】目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按表1规定可适!当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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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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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混合区取】两者的指标的—上,、下限定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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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日照、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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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退线》应同时满足城市绿线!控制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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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以上的】。大型公建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确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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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中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对》于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及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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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 (单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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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应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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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三)《高(中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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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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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因特殊情况(【如,危房:、洼地?、棚户区改造和【。城市规划需要等)】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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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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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居住?建筑:阳台及突出墙—面的:楼梯间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及楼梯间的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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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建筑应避【免对原有居》住建筑造成视线干】扰有:效保障私密性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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