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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竣工验收主】持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竣!工验:收,
— , 第十六条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主持?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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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主持竣工】验收;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持竣》工,验收
— (三)自治区】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坚持“【谁,批复、谁监》管、谁验收》”的原则主要建筑物!为Ⅲ等?。以上:(含Ⅲ?等,)或规模为中型以】上(含?中型)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要建筑物为Ⅳ!等以下(《含Ⅳ等)或规模【为小型?以下(含小型—)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规模以下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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