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竣工验收主—持
《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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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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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主!持竣工验收;—
: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主持竣工验收;】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持竣工验收》
》 (三?)自治区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坚持“谁】批复、谁监》管、谁验收》”的原?则主要建筑物为【Ⅲ等以上(》含Ⅲ:等):或规模为中型以上(!含中型)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要建筑物!为Ⅳ等?以下(含Ⅳ等)或】规,模为小型以下—(,含小型)《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规模以下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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