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爆,破器材的治安—防范、?。收发、检验、销毁与!加工
】
14.》3,.1 贮存库【的治安防范
—
— ?爆破器材库区和【贮存库的治》安防范应满》足GA837的要求!
《
14.》3.2 爆破【器材的收发
】
1《4.3.2.—。1 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14】.3.2《。.2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应做到账物相—符
?
《14.3.》2.3 变质、】过期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
14.3.—2.4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
14》.3.2《.5 ? 库房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搬出后》发放
—
14《.3.2《.6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
14.3—.2.7 退库】的爆破器《材,。应单独?建账、单独》存放
【
14.3.—3 爆破器材的检!验
》。
14《。.3.?3.1? :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按照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确定【;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爆破器材性能—。试验场进行性能试验!时应遵?守GB 500【89的有《关,规定
《
?
,14.3.3.2】 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
14.3!.3.3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
14.3.3】.4 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有—效期内?。的爆破?器材:应定:期进行主要》性,能,检验
?
14.】3.:4 爆破器材【的销:毁
?
:
14.3—.,4,.1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要求的爆破器【材均应退回原—发放单位销》毁;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
14.3.4【.2 不应在【阳光下暴晒待销【。。。毁的爆?破器材
】
14.3.4.】3 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
14.3【.,4.:4 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在销?毁场进行销毁场【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
【1,4.3.4.5 !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技术设计【进行技术设》计由爆破器材—库主任提《出并经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监督销毁
!。
14.》。3.4.6 【。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组织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或其他起爆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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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7! :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置于容器中用!。溶,解,法销毁;不得将【爆破器材直接—丢入河塘江湖及【下,水道
?
14【。.3.4《.8 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
《。14.3.4.9】 每次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
!
14.3.!。5, , 炸药的再加—工
《
14.3.】5.1 炸—药的:再,加工应由具》备加工?资,质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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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2 再加!工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加,工,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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