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14.3  爆破!器材的治安防范、收!发、:检验、销毁与加工 ! 【14.3《.1  贮存库的】治安防范《 —    爆》破器材库区和贮【存库的?。治安防范应满足GA!837的《要求: 14】.3.2  —爆破器材的收发 】 : 14.3【.2.1  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 :14.3.》2.2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应做到账—物相符 【 14.3—.2.3  变质、!。过期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14.3.》2.:4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 , 14.3.2.】5  库《。房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搬出《后,发放 1!4.3.2.6【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1【4.3.2.7 】 退库的爆》破器材应单独建【账、单独存放 】 《14.3.3  爆!破器材的检验 】 14—.3.3.》1  ?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按照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确定《;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爆破《器材:性能试验场进行性】能试验时应遵—守GB 50—089的有》关规定 《。 《 14.3.—3,.2 ? ,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 1?4.3.3.3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14.3.3.【4,。 , 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有效期》内的爆破器材应定期!进行:主要性能检验 ! : 14.3.4  !爆,破器材的《销毁 ? 《 1:4.3.4》.,1, ,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要》求的爆破器》材均应退回原发放单!位销:毁;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 《 14.3.4.2!  不应在阳光下暴!晒待销?毁的爆?破器材 】 14.3.—4.3  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 1—4.3.4.—4,  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在销毁场—。进行销毁场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 : 14.3!.4.5  —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技术—设计进行《。技术设计由爆破【器材库主任提出并经!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监督销毁 》 : : 14.3.4.】6  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组织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或其他起爆!器材: 《 14.3.4】.7  《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置于容器中用溶解法!。销,毁;不得将爆破【器,材直接丢《入河塘江湖及下水道! 《 14.》3,.4:.8:  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 ?。 14.3.【4.:9  每次》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 《 , 14.《3.5  炸药【。的再加工 》 14.】3.5.《1,  炸?药的再加《工应由具备加工【资质的单位》进,行 — 14.《3.5.2  再】加工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加工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