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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爆破器材的治—安防:范、收发《、检验、销》毁与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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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贮存《。库的治安防》范
【 爆破器材库!区和贮存库的治安】防范:应满足GA837】的,要求
【
,14.3.2 】爆破器材的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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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1 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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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2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应做到?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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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3, 变质《、过期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14!。.3.2《.4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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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5 !库房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搬出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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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6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14!.3.2.7— 退?。库的:。爆破器材应单独【建账、单独存—放
【14.3.3— 爆破器材的检验!。
14.!3.3.1》 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按照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确定;《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爆,破器材性能试—。验场进行性能试【验时应?遵,守G:B :50089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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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2 ?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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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3 ?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1!4.3.3》。.4 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有效【期内的爆破器材应】定期:。进行主要《性能检?验
1】4.3.《4, ,。 ,爆破器材的销—毁
【14.3.4.1 !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要求的爆破》器材均应退回原【发放单位销毁;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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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2 》不应:在阳光下暴晒—待销毁的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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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3 》。。 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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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4 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在销毁场进行】销毁场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
】
14.3.—4,.5 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技术设计进行技】术设计由爆破—器材库主《任,。提出并经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监,督销:毁
【。14.3《。.4.6 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组:织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或其他起爆》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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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7 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置于》容器中?用溶解?法销毁;《不,得将爆破器材直接丢!入河塘江湖及—下水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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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8 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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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9 每次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
《。
1—4.3.5 【炸药的再《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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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1【 炸药《的再加?工应:由具备加工》资质的单位进行【
》。
14.3》。.5.2 再【加,工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加工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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