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爆破器材的治安防范、收发、检验、销毁与加工
14.3.1 贮存库的治安防范
爆破器材库区和贮存库的治安防范,应满足GA837的要求。
14.3.2 爆破器材的收发
14.3.2.1 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14.3.2.2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应做到账物相符。
14.3.2.3 变质、过期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14.3.2.4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4.3.2.5 库房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搬出后发放。
14.3.2.6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14.3.2.7 退库的爆破器材应单独建账、单独存放。
14.3.3 爆破器材的检验
14.3.3.1 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按照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确定;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爆破器材性能试验场进行性能试验时,应遵守GB 50089的有关规定。
14.3.3.2 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14.3.3.3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14.3.3.4 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有效期内的爆破器材,应定期进行主要性能检验。
14.3.4 爆破器材的销毁
14.3.4.1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要求的爆破器材,均应退回原发放单位销毁;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14.3.4.2 不应在阳光下暴晒待销毁的爆破器材。
14.3.4.3 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14.3.4.4 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在销毁场进行,销毁场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
14.3.4.5 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技术设计进行,技术设计由爆破器材库主任提出并经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监督销毁。
14.3.4.6 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组织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或其他起爆器材。
14.3.4.7 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置于容器中用溶解法销毁;不得将爆破器材直接丢入河塘江湖及下水道。
14.3.4.8 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14.3.4.9 每次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
14.3.5 炸药的再加工
14.3.5.1 炸药的再加工应由具备加工资质的单位进行。
14.3.5.2 再加工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加工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