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爆【破器材的治安—防范、收发、检【验,、销毁与加工
【
1】。4.3?.1 《贮存库的治安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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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爆破器材—库区和贮存》库的治安《防范应满《足GA?8,3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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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爆破器材!的收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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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1 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
14.3.2.!2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应做?到账物相符
!
:14.3.2—.3 变质、【过期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14.3.2.【4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4!.3:.2:.5 库》房,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搬出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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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6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
14.3—.2:.7 退》库的爆破器材应【单独建账、单—独存:放
14!.3.3 —爆破器材的检验
】。
14【.3.3.1— 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按照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确定;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爆破器》材性能试验场进【行性能试验》时应遵守GB 50!08:9的有关规定
!
?14.3.3—.2 ? 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
14》.3.3.3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
14.3.】3.:4 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有效期!内的:爆破:器,材应定期进行—主,要,性能检验《
,。
14【.3.4 爆破器!材的:销毁
【
14.3》.4.1《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要求的爆破器材均应!退回原发放单—位销毁;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
《14.3.4—.2 不应在【阳光下暴晒待销毁】的爆破器《材
《
?14.3.4.3 ! 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
,14.?3,.4.4《。 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在销毁场进】行销:。毁场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
!。
14—。.3.4.5 【 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销毁技术!设计进行技》术设计?由爆破?器材:库主任提出并经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监督:销毁
》
14》.3.4.6 【 燃:。烧不会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组织用!焚烧法销《毁;焚?烧前应仔细检—查严:防其中混有》雷管或其《他起爆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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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4.7 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可置于容—器中:用溶解法销毁—;不得将爆破器材】直接丢入河塘江湖】及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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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8 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使!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到》下水道
《
1—4.:3.4.《9, 每次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
—14:.3.5 炸药】的再加工
】
14《.3.5《.1 炸药的【再,加工:应由:具备加工资》。质的单位《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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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2 — ,。再加工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加工》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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