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2 爆破器材【。的贮存
《
14!.2.1 一般规!。定
—
14.2》.1.?1 ?爆破器材《贮存库安全评—价应按GA/—T, 8:。48执行
!
14.2》.1.2 —爆破器材应》贮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个,人不得?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
《14.2.》1.3? 单?库允许存放量—及存放方式执行【GB 50089】的规:。定总库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
?
? 炸药为》本单位半年》。用量;?
,
》 起》爆器材?为,本单位年用量
】
14.2.!1.4 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 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
! : 雷管类《起爆:器材应单《独库房存放;
!
,
?。 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
】
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
!。。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
14】.2.1.5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应按:GA 838—执行:
—14.2.2 【 可移?动式爆破器材仓库】
【 可移》动,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按GB !。50089和GA !8,3,8的相关规定执行】其结构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
14.2.3【 :地下矿山的》井下爆?破器材?。库与发放站
—
?
14.2.【3.1 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3天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1】0天的生产用—量
?
14.2】.3.2《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或岩体破碎带内;
!
【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设有?独立的回风》道,;
《
— 井下爆破器材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
》 , 井下爆》破器材库距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 井》下爆破器材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
,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
】
》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
—。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 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
14.2.!3,.,3 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
14.2】.3.4 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
》
:14.2.3.5】 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
—。
14《。.2.?3.6? 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
《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t雷管?。不应超过《1000发;—
【。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
【
《14.2《.3:.7 ? 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
,
《1,4.2.3.8【 :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
—
》14.2.3.9 !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安装专线》电,话并装备报警器
】
《
,14.2《.3.10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
《 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
照明线!路的电压不应—大于36V;—
《
? ?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安装?灯具;?
!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
?
爆破!。器材库?和发放?站,的移动式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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