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 爆破器材的贮【存
—
?14.?2,.1 一般规定
!
14【.2:.1:.1 爆破器材贮!存,库安全?。评价应按GA/T】 848执》行
》
1?4.2.1.2 】 爆破器材应—。贮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个人不得—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1【4.2?.1.3《 单?库允许存放量及存放!。方式执?行,GB ?50089的规定】总库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
炸药!为本单位半年用量;!
,
!起爆器?材为本单位年用量
!
》14:.2:.1.4 —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 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
—
:
—雷管类?起爆器材应单独库房!存放;
【。
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
】 ? 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 : 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
—14:。.2.1.5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应按GA【 83?8执行
》
1》4.2.《。2 可移动式爆】破器材仓库
【
:。
: ? 可移动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按GB 500!8,9和GA 8—38的相关规定执行!其结:构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4】.2.3 —地下矿山的井—下爆破器材库与【发,放站
》
14.—。2.3.1》 , 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3天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10天的!生产用量
—
14.2.!3.2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或岩体破碎带内;】
《。
,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设有独立》的回风道;
】
【井下爆破器材—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
井—下爆破?器材库距《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
【 ,井下爆破器》材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
》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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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
?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 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
》。14.?2.3.3 【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1!。4.2.3.4 !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
】14.2.》3.5 《 ,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
1【4.:2.3.6 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t雷】管不应?超过1000—发;
! :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
】
14.2.3】.,7 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
1》。。4.:2.:。3.8 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
—。
14.2.3】.9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安装专线电话并装】备报警器《
14】.2:.3.10 —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
【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
照!明线路?。的电压不应大于36!V;
】 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安装灯具;》
—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
! 爆破器《材库和发《放站的移《动式: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