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已根据2016年修改单更新)GB6722-2014 建标库

13.5  水中冲击波及涌浪安全允许距离

13.5.1  水下裸露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3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地表爆破相同。

13.5.2  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安全允许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人员按表6确定;

    ——客船:1500m;

    ——施工船舶:按表7确定;

    ——非施工船舶:可参照表7和式(4),根据船舶状况由设计确定。

13.5.3  一次爆破药量大于1000kg时,对人员和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4)计算。

    式中:

    R——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一次起爆的炸药量,单位为千克(kg);

    K0——系数,按表8选取。

13.5.4  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时,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13.5.5  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及水产养殖场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通过测试和邀请专家对水中冲击波和涌浪的影响作出评估,确定安全允许距离。

13.5.6  水中爆破或大量爆渣落入水中的爆破,应评估爆破涌浪影响,确保不产生超大坝、水库校核水位涌浪、不淹没岸边需保护物和不造成船舶碰撞受损。

13.5.7  水中冲击波对鱼类影响安全控制标准,参见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