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已根据2016年修改单更新)GB6722-2014 建标库

13.3  爆破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13.3.1  露天地表爆破当一次爆破炸药量不超过25kg时,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式中:

    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一次爆破梯恩梯炸药当量,秒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毫秒延时爆破为总药量,单位为千克(kg)。

13.3.2  爆炸加工或特殊工程需要在地表进行大当量爆炸时,应核算不同保护对象所承受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并确定相应的安全允许距离。在平坦地形条件下爆破时,可按式(3)计算超压。

    式中:

    △P——空气冲击波超压值,105Pa;

    Q——一次爆破梯恩梯炸药当量,秒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毫秒延时爆破为总药量,单位为千克(kg);

    R——爆源至保护对象的距离,单位为米(m)。

13.3.3  空气冲击波超压的安全允许标准:对不设防的非作业人员为0.02×105Pa,掩体中的作业人员为0.1×105Pa;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与超压的关系列入表4。

13.3.4  地表裸露爆破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根据保护对象、所用炸药品种、药量、地形和气象条件由设计确定。

13.3.5  露天及地下爆破作业,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