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13.2.1 评估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13.2.2 地面建筑物、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隧道与巷道、岩石高边坡和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基础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安全允许标准见表2。
13.2.3 在按表2选定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时,应认真分析以下影响因素:
——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地基条件等;
——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质点振速,应经专家论证后选取;
——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分类、支护状况、开挖跨度、埋深大小、爆源方向、周边环境等;
——永久性岩石高边坡,应综合考虑边坡的重要性、边坡的初始稳定性、支护状况、开挖高度等;
——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按表2给出的上限值选取。
13.2.4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按式(1)计算。
式中:
R——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单段药量,单位为千克(kg);
V——保护对象所在地安全允许质点振速,单位为厘米每秒(cm/s);
K,α——与爆破点至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在无试验数据的条件下,可参考表3选取。
13.2.5 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控制—次爆破规模。
13.2.6 核电站及受地震惯性力控制的精密仪器、仪表等特殊保护对象,应采用爆破振动加速度作为安全判据,安全允许质点加速度由相关管理单位确定。
13.2.7 高耸建(构)筑物拆除爆破的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包括建(构)筑物塌落触地振动安全距离和爆破振动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