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已根据2016年修改单更新)GB6722-2014 建标库

12.2  油气井爆破

12.2.1  施工井场条件

12.2.1.1  施工人员到达井场后,施工负责人应将“施工设计书”或“施工通知单”的内容告知作业队负责人与作业队,一起识别并纠正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事故的井场条件。

12.2.1.2  在井场施工前应设置安全警戒线及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应指定爆炸物品临时存放地点和装枪地点。

12.2.1.3  消除施工用电及通讯电磁波干扰的方法是:

    ——关掉阴极保护系统;

    ——停止所有用电作业;

    ——检查作业井架有无漏电,如有漏电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漏电;

    ——作业期间应关闭手机、对讲机等无线通讯工具。

12.2.2  施工准备

12.2.2.1  油气井爆破施工前,应确认施爆处的井深和井温,计算井压并根据井压和井温选择爆破器材的类型。

12.2.2.2  使用的电器仪表对地绝缘和仪表线路间绝缘电阻应大于20×100。

12.2.2.3  作业人员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

12.2.3  弹体装配

12.2.3.1  组装爆破器材时,应正确操作,不使部件受力,避免产生火花;已装弹的有枪身射孔器端部,应安装防护帽或其他防护装置;应保护枪或带有暴露起爆部件的装置。组装作业应做到:

    ——在雷电、雨、雪、沙尘暴、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及有直升机或船只抵达现场时,不应进行组装作业;

    ——装卸射孔枪、切割器、压裂弹、雷管等爆炸器材时,装卸现场周围10m以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人员应站在射孔器材两端,射孔器材丝扣上如有药粉,须轻擦干净后方能上扣;

    ——装配好的射孔器下井前不允许再用任何仪表测量;

    ——施工结束后,对现场进行清理,检查核对爆炸物品数量,剩余爆炸物应及时交库核销,严禁在其他地方存放。

12.2.3.2  有枪身和无枪身的射孔枪装配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装有枪身的射孔枪时,应将装有射孔弹的弹架平稳送入射孔枪管内,均匀用力拉直导爆索;安装枪尾时,应用手托好并准确定位;

    ——安装无枪身射孔器时、雷管应捆系牢固,不应脱落、摩擦。

12.2.3.3  取芯器装药时,应将弹筒向上用钳子夹牢,并设有保护装置。放置衬垫时不应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与烟火、电源接近。已装药的取芯器弹筒应向下放置,不准将其朝向工作人员。

12.2.3.4  在井场装药(弹)时,装药地点应离开井口、输油管线和电源,枪身两侧不准站人。

12.2.4  弹体输送及起爆

12.2.4.1  压裂弹、切割弹、射孔枪(弹)、取芯器搬到井口前,应切断井场电源;绞车、仪器车应接好地线;待压裂弹、射孔枪(弹)、取芯器进入井内70方可检查通断情况;井口联炮前应切断仪器电源,将缆芯接地放电,确认缆芯无电后,方可将缆芯与雷管导线接通。

12.2.4.2  严禁利用已装药的压裂弹、切割弹、射孔器、取芯器通井。

12.2.4.3  电缆输送射孔应遵守下列规定:

    ——用电雷管起爆时,应选用安全磁电雷管,并用专用起爆器起爆;爆破器材的耐温耐压性能应满足该施工井的要求;

    ——爆破器材升降中,点火开关必须断开;

    ——电缆在升降过程中应平稳,避免打结、扭缠;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在套管内的有枪身射孔器,电缆的上提或下放速度不超过8000m/h,过油管射孔器,下放电缆速度应均匀,其最大速度不超过4000m/h,取芯的上提速度不超过4000m/h,下放速度不超过6000m/h。

12.2.4.4  油管输送射孔应遵守下列规定:

    ——管柱下井前,需将每根管柱逐一用标准通管规通过,保证管柱畅通;

    ——下井管柱应平稳下放,下放速度控制在30根/h以内;严禁溜钻、顿钻、急停;

    ——防止落物掉进管柱内,引起误爆。

12.2.4.5  在硫化氢、一氧化碳含量大于1g/m3的油气井中进行爆炸、射孔和取芯作业时,井口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

12.2.4.6  用导爆索爆炸松扣解卡时,井口周围不准站人;装配好的高温导爆索和高温管束的直径,不应超过导向套(扶正器)的直径;在含硫化氢、井温高于130℃、液压高于50MPa的井内,不应使用塑料导爆索。

12.2.4.7  不允许现场装配和使用自制的爆炸筒处理井下卡钻事故,应采用定型切割弹处理井下卡钻事故。

12.2.4.8  弹体到位后应采用投棒引爆或电缆引爆,引爆程序是现场指挥确认安全后发布引爆命令,爆破员引爆。

12.2.5  盲炮处理

12.2.5.1  处理电缆输送射孔的盲炮时应先检查线路,当发现线路不通时应关闭引爆开关,上提射孔器(速度小于3000m/h)。射孔器提到距井口70m时,关闭井场所有电源、移动电话、对讲机;剪断引爆线,提出井口后拆除引爆体;确定盲炮是引爆体造成还是枪身(弹体)漏水所致,再作出相应处理。

12.2.5.2  处理油管输送射孔撞击引爆的盲炮时,必须用投棒打捞器下井打捞投棒,不准采用追加投棒处理法;投棒捞出后,起出管柱,将射孔器起到距井口约两根管柱长度时,由现场技术人员指导处理;已损坏的爆破器材应回收。

12.2.5.3  处理定时的盲炮,应在井下放置24h,使定时器电源电量耗尽,再进行处理。

12.2.5.4  拒爆的压裂弹、射孔器、取芯器提出井口前,应切断仪器电源和引爆电源,提出井口后剪断导线,使其短路,并立即卸掉起爆装置或雷管,搬运到安全地点后再进行处理。

12.2.5.5  拒爆的电雷管应就地销毁或装入防爆箱交还弹药库;打开拒爆的取芯器的取芯室时,不得使用金属工具敲砸,应在现场附近安全地点先向药室内灌水,再用专用工具打开,用燃烧法销毁取芯器内的火药;射孔器、切割弹按规定拆掉点火装置,然后将拆卸的射孔弹和切割弹送回库房,分别存放,统一销毁。

12.2.6  油、气井爆炸灭火

12.2.6.1  地面装药地点应设在井口火源的上风侧,其距井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并设安全警戒。

12.2.6.2  安放炸药的木箱内、外,应用耐火材料包裹并用石棉绳紧密缠绕。石棉绳应浸水(用于气井灭火)或浸泡沫灭火剂(用于油井灭火)。

12.2.6.3  全部高压灭火水龙头应配足水源,并聚集在药箱和火苗与喷气界面处;爆破前,全部高压水龙头应固定在设计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