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潜水爆破和水下结构物解体爆破
10.7.1 海上救助、沉船打捞、水下结构物解体、深水炸礁采用潜水爆破时,允许在作业船上设置供爆破器材贮存和加工的临时专用舱。
10.7.2 海上运输爆破器材,应使用符合航海等级的船舶,爆破器材应包装完好,不准分拆装卸。
10.7.3 潜水爆破应有良好的通讯设备,夜间进行潜水爆破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讯设备。
10.7.4 潜水爆破作业前,应对被爆物(如沉船等)进行调查和检测,如果被爆物内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0.7.5 潜水爆破应在潜水员离开水面并将作业船移至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
10.7.6 在潜水爆破作业时严禁进行与爆破无关的水下作业。
10.7.7 潜水爆破的炸药包,应由经过爆破培训的潜水员安放,潜水员的作业还应同时遵循相关的潜水安全操作规程。
10.7.8 同一爆破区的起爆导线,应并为一束,并用绳索加强,下端固定;潜水员出水时应避免潜水装备或管线等与起爆网路缠挂。
10.7.9 打捞爆破,爆后应进行水下探摸,确定无盲炮后方可开始打捞工作。
10.7.10 采用电力起爆网路进行潜水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用抗杂电和防水的金属壳电雷管;
——起爆主线应用双芯屏蔽电缆;
——安放药包时,不应使用水下照明灯;
——潜水员离开水面之前,不应校核起爆网路电阻和连接起爆主线。
10.7.11 钢结构拆除和沉船解体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药条应紧贴钢结构拆除构件、船体;
——海况差时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海况恶劣时应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点多、药量大时应采用毫秒延时爆破,但须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殉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