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已根据2016年修改单更新)GB6722-2014 建标库

8.8  石油矿和地蜡矿井下爆破

8.8.1  应根据矿井空气中有毒气体、瓦斯和油蒸气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浓度,确定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工作面,经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爆破。

8.8.2  在批准爆破作业的地点进行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确保爆破作业面有新鲜风流,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使用煤矿许用炸药;

    ——使用煤矿许用型雷管;

    ——不准使用裸露药包或不足1.0m深的炮孔爆破;

    ——炮孔深度为1.0m~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1/2;炮孔深度超过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1/3,且不小于0.75m;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

    ——有多个自由面时,每个方向的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5m。

8.8.3  装药与起爆前,应测定工作面及其20m以内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的瓦斯、油蒸气浓度。

8.8.4  应清除工作面及其20m以内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并覆盖砂子。

8.8.5  爆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

8.8.6  每次爆破后,应有专人检查工作面及通风情况,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8.8.7  有轻石油和瓦斯强烈喷出的炮孔,不应装药爆破;只有少量滴状石油析出的炮孔,装药前应仔细清除油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