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已根据2016年修改单更新)GB6722-2014 建标库

8.4  地下采场爆破

8.4.1  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并应至少有两个人行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应报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

8.4.2  深孔爆破采场爆破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建立通往爆区井巷的良好通行条件和装药现场的作业条件,必要时在适当位置建立防冲击波阻波墙;

    ——巷道中应设有通往爆破区和安全出口的明显路标,并设联通爆破作业区和地表爆破指挥部的通讯线路;

    ——现场划定爆破危险区,并在通往爆破危险区的所有井巷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验收合格的深孔应用高压风吹干净,列出深孔编号,废孔应作出明显标识。

8.4.3  地下深孔爆破作业,应遵守7.2和7.3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装药开始后,爆区50m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

    ——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

    ——现场装药、填塞、联网、起爆,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遇有装药故障,应在爆破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处理;

    ——需要回收的装药操作台、人行梯子等物,应在起爆网路连接完成、并经现场爆破负责人检查无误后,由专人从工作面开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不得影响和损坏起爆网路。

8.4.4  地下开采二次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前应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相邻采场和井巷中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人员不应进入溜井与漏斗内爆破大块矿石;

    ——人员不应进入采场放矿出现的悬拱或立槽下方危险区实施二次爆破;

    ——在与采场短溜井、溜眼相对或斜对的出矿漏斗处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时,应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矿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且爆破作业人员应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地下二次破碎地点附近,应设专用炸药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二次爆破使用量;

    ——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药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