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地下爆破
8.1 一般规定
8.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警示标识,防止人员误入。
8.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8.1.3 采用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不应与金属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8.1.4 距井下爆破器材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爆破器材库30m~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人员不应停留在爆破器材库内。
8.1.5 地下爆破时,应明确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人员和标识,并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确保受影响人员均能辨识。
8.1.6 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受控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气设备、无自燃易燃或其他危险物品的地点。每次起爆时均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1.7 地下爆破出现不良地质或渗水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支护和防水措施;出现严重地压、岩爆、瓦斯突出、温度异常及炮孔喷水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制定安全方案和处理措施。
8.1.8 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检查处理边帮、顶板安全,做好支护,确认地下爆破作业场所空气质量合格、通风良好、环境安全后方可进行下一循环作业。
8.1.9 在城市、大海、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积水下方及复杂地质条件下实施地下爆破时,应作专项安全设计并应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8.1.10 地下爆破应有良好照明,距爆破作业面100m范围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