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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3 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 序号》 《。 建设项目 】 用地】类别 】 ? ? 居住 【 商业服务!业设施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 工业】 《。 , 物流仓储 】 : 公用》设施 】 绿地 》 — ,。 : 一类 【R1 二!类 :R,2 三】类, ,R,3 》 B !。A 一】。类 M1 【 二《。类 M2 【。 : 三:类M3 【 一类《、二类?W1、W2》 三【类W3 — U 】 , G1 !G2 ! 【1 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集《体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 》汽车4S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加油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为允!许设置; ×为不!允许设置; ○】为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本表是!涉及地上建筑工程】。 3?、本:。表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按照附表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