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城市管线】
,。
,。
第4.5.1条! 地下管线—的位置应与城—市规划的道》路、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配合—地上的杆塔和线路还!。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协调
》
第4.!5.2条 》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主要》河道以及居住—区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
— :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4.5.3条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敷设!走,向,要顺直
》 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规范:采取安全加固、保护!措施能达到》安全要求的》由县建?设局视情况》会同专?业,部门确定
!
?。第4.5《.,。4条 各》。类管线应减少交叉重!叠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 (二)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 (?三)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 ? (四《)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
第4!.,5.:5条 管线—综,合
— (一)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
?
《 (二)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设置【均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
》 (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地《质危险地带和洪峰
!
— 第4.5.6条】 管线埋设—
》。 : ,(,一)凡在城市道【路内埋?。设管线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各类管—线原则上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规划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在【。适当位置应安排横向!。过街管?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建设综合性的!管沟
》 (二)】。新建、维修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单位应!。及时配?套建:设城市道路建成后】原则上?不得挖掘敷》管确需?敷管的应采用—顶管等施工方式
】。
【(,。三)城市道路两【侧用地内的专用管】线,应,当布置在道路红线】以外:
第!4.5.7条 【 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
【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时—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和车:辆通行各类管线单】位在:桥坡、?隧道口设置的检查井!应与桥头、隧道口】有一定的《距离以确保各类管线!通过
【
第4.5.8!条, ,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 , ? 正常状》态,下的信息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等可进入综合管!沟
!第4.5.9—条 ?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
— , 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电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沿路《改造的应与同类地下!管线位于同侧
】 《 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建《设避免增《设杆塔
】。
第4.—5.10条 — 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类管线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准?确,的,竣,工档案资《料及时移交归档
】
第4!.5.11条 【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