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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陕建发[】2009]233】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  】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   】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增加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产证!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容积率《调整档案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 3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