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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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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0】9]:233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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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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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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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 ?
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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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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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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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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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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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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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增加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产证】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容积率?调整档案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 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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