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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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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09]233—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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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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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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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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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
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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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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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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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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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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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增加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产证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容积率调!。整档案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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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 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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