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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 1.0《.,1 :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 ,1.0.《2 》 ,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 10-20【年其中 近期 5年!左右 1.0!.3 《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 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 1.0.5】 《 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 !1.0.《6 》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1.0.7—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 1.0.【8 ?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