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和纠倾
9.1 一般规定
9.1.1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既有建筑物或设备基础,出现下列情况时宜进行地基加固:
1 地基土的承载力或沉降变形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2 地基浸水湿陷变形,继续发展可能导致基础变形或破坏,需要阻止湿陷继续发展;
3 不均匀沉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值。
9.1.2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既有建筑物或设备基础,出现下列情况时宜进行纠倾:
1 倾斜已造成建筑物结构损害或明显影响建筑物或设备的功能;
2 倾斜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值,已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倾斜已对人的心理和情绪产生明显影响。
9.1.3 地基加固或纠倾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既有建筑物或设备基础原设计图及施工验收资料、改造或改建资料;
2 原岩土勘察资料;
3 地下管网设施布置图。
9.1.4 地基加固或纠倾前应进行专项鉴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上部建筑结构形式及受损破坏情况,基础类型、埋置深度及受损破坏情况;
2 查明原地基处理方法、参数及施工质量;
3 对基础不均匀沉降或倾斜值、建筑的整体倾斜进行观测;
4 检测现状下基础强度等参数,必要时检测上部结构承重构件强度;
5 查明现状下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6 对产生不均匀沉降的原因进行分析。
9.1.5 加固或纠倾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及基础特点、地基现状、加固或纠倾方法的适用性、施工引起的附加沉降、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施工参数宜通过现场试验验证。
9.1.6 加固或纠倾应采用信息法施工。施工过程应进行沉降和变形观测,根据沉降和倾斜观测结果调整施工参数。
9.1.7 加固或纠倾施工完成后,应对施工质量和加固效果进行检验及评估。
9.1.8 加固或纠倾工程竣工后,应对建筑物继续进行沉降观测至沉降稳定,且时间不宜少于半年。